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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不小心在BEBE主人的網誌看到關於這個新聞的留言,便馬上跑去找這一則新聞…

車中悶狗警難救 桃檢:警破窗確實會被告
2009-07-15  中國時報 【中廣新聞/李明朝】

桃園中壢巿新中北路一處停車場發生狗主人獨留小狗在汽車內悶死,網友指出向警方
等相關單位報案未獲處理,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表示,因為不符合緊急
避難等要件,加上放置在車內小狗不屬於保育類動物,讓警消等單位人員在處理有所
顧慮,以免事後引發毀損爭議。

桃園中壢巿新中北路一處停車場內,郭姓民眾因為失業多年,北上找到工作,工廠不
容許帶著寵物上班,宿舍又禁止飼養,不得已情況下暫時將小狗放在車內,不料造成
悶死意外。

網友質疑警方見死不救,警方也做出回應,指出考量到當時沒有立即危險,同時也緊
急找尋車主處理;對於警消在處理這件事情,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表示,
在法律上雖然有緊急避難,但是要件必須要避免他人生命身體其他安全受到危害,中
壢巿發生車內悶死狗的案件,因為這條狗本身屬於動物但不是保育類動物,可能跟緊
急避難的要件不相符合,警消才沒有辦法依緊急避難處理。

張進豐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,狗本身是財物,跟人的生命身體比較不一樣,因此警消
在執行上比較有顧慮。

張進豐襄閱主任檢察官表示,如果沒有符合緊急避難情形,破壞車輛門窗,可能構成
毀損的問題出現。 

新聞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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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這一段新聞,我真的又難過又生氣,那些警察就眼白白的看著狗狗悶死在車裡,
因為律法難違而不去救牠,台灣的所謂法律,是不是永遠也只是在保護人類?

在警察的回應裡,不單沒有為是次事故作出道歉和反省,還說是考量到當時沒有立即
的危險。小狗最終在車子裡被悶死,但警察卻還能夠在事後解釋說當時沒有立即的危
險,原來動物的死亡,並不是一種危險。

主任檢察官說:『狗本身是財物,跟人的生命身體比較不一樣。』

在台灣警察的法眼裡,狗和非被保護動物,原來都只是死物,並沒有生命和身體,不
用呼吸,就只是人類身上的一件財物,所以是狗的話就不用期待被救,是人的話才要
去救。

看到這樣的新聞,我真的就只能夠為台灣的動物們嘆息。

小狗,一路好走,雖然機會緲茫但希望你的離去,能夠令人們更懂得尊重生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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